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,提高城市文明程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就平泉市禁止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、销售时间及区域:全时段、全区域内。
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。
三、禁止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。
四、在全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五、在全市区域内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予以查处,同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六、在全市区域内非法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人员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没收相关物品。
七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八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平泉镇社区办为组织实施本通告的责任主体,要积极组织行政村和社区切实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,一经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,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,确保本辖区禁燃禁放禁售工作落到实处。
九、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。
十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发挥表率作用,带头模范遵守本公告,有违反本通告行为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,同时移交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。
十一、全市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对本通告进行广泛宣传,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禁售规定,共同维护全市公共环境安全。
十二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十三、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2025年1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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